物业公司借“营改增”上涨水价,这种行为从今天起就不合理了。国税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物业公司若向住户原价代收水费,则无需缴纳增值税。
国税总局解释,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时代收水费,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能导致税负上升,为稳定“营改增”后物业公司税负水平,特对于物业公司收取的自来水水费给予一定的特殊政策安排。
通知明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换句话说,若物业公司是以原价向居民住户代收水费,由于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和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余额为零,则销售额为零,增值税也为零。具体到北京,北京市居民用水的第一阶梯价格为5元/立方米。如果物业公司是按照5元/立方米的价格代收,则增值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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