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1月11日讯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山东将分两批次启动公示工作,到2016年3月底前全部实现“双公示”。
根据《意见》,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济南、青岛、烟台、潍坊、济宁、威海、聊城市等示范工程牵头单位属于首批启动单位,将于2016年1月底前实现“双公示”。省、市、县具备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利的各政府部门属于第二批次,于2016年3月底前全部实现“双公示”。
在“双公示”的内容和标准方面,《意见》提到,行政许可类信息,主要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许可事项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等内容,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类信息,主要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凡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例如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健康状况、宗教信仰等可反映相对人特征、状态的信息,应进行技术屏蔽或模糊处理。
“双公示”信息将在各部门网站、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信用山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进行多渠道公示。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平台等渠道实现信息共享,待省级信用平台建成后,通过信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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