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部分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对法律规定的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的举报。其中,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毒架或容留他人吸毒的,每顺线查获处理1名吸毒人员奖励500元,其中依法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奖励1000元。
(二)举报制造、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以海洛因数量为基准)进行奖励:
1、50克以下,每案奖励1000—5000元;
2、50—1000克以下,每案奖励5000——3万元;
3、1000克以上,每案奖励3—10万元。
(三)举报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量进行奖励:
1、缴获第一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5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2000—3000元;5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3000—3万元;
2、缴获第二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2000元;2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2万元;
3、缴获第三类管制品中的,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500—1000元;4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1万元。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数量和缴获罂粟壳数量进行奖励。
1、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下或大麻5000株以下的,每案奖励500—1000元;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上或大麻5000株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5000元。
2、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不满50千克的,每案奖励1000—2000元;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