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济南4月3日讯(记者 张帅)亲兄弟们没有通知自己母亲去世,使自己无法及时参加吊唁、祭奠等仪式,结果被其他亲人和朋友批评“大不孝”,济南市民王乐(化名)认为兄弟们的做法严重侵犯其人格权,遂向市中区法院起诉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结全省首例吊唁权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王乐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乐家里年龄最小,还有两位兄长和一位姐姐。四人的父亲逝世多年,安葬在公墓。2013年清明节节后,王乐去给父亲扫墓,却发现母亲去世,而自己却没有从兄长和姐姐处得知这一消息,感到十分气愤。王乐认为,其身为儿子没能在母亲去世前见最后一面,是永远无法弥补的伤痛和缺憾;而且自己没有能够参加母亲的火化及悼念等仪式,受到众多非议,精神上遭受极的痛苦;对去世双亲进行吊唁具有特殊的道德和情感意义,作为一种特殊的人格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王乐遂向市中区法院提起诉讼,称为兄长和姐姐没有通知他的行为有悖于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序良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要求三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
而三位被告在法庭上却讲述了另一个番事实。老大王强(化名)在法庭上承认三人并没有通知王乐,但是王乐在起诉中没有陈述全部事实。没有通知王乐实际上是母亲生前的遗言,因为母亲去世前长期患有病痛折磨,而王乐在母亲去世前最后的三个春节都没有回家探望过母亲,完全没有履行过赡养义务,使母亲十分伤心。王乐还曾经因为家产的原因与母亲发生矛盾,给母亲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常说自己死后不让王乐来探望她。因为家产的原因,王乐不断制造家庭矛盾,给兄长和姐姐护理母亲造成极大困难。王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也从另一方面说明其起诉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家产,而不是尽孝道。其他两位被告的主张与王强相同。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案原、被告双方显然存在一定的矛盾关系。对于被告认为王乐并没有尽孝道等主张,均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王乐确实曾经向法院申请对母亲强制执行。对王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但是,该法律的规定系在于对继承人财产继承的权利进行保护,并非“人格权”,并且社会义务在得到法律认定之前,可能是道德义务、伦理义务甚至宗教义务,只有得到法律明确认这一,原本属于其他社会义务的事项才能够上升为法律义务并为法律所规制,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三被告负有“通知义务”,且三被告并未行使故意隐瞒或者故意阻挠的行为,因此王乐主张三被告负有“通知”义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