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驾驶摩托车竞技飙车,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

2016-07-22 10:31:10 来源:大众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 字号:T|T
摘要】夜半更深,城区的主干道上,总会时不时地响起摩托车的轰鸣声;早晚高峰,拥挤的车流中间,也有人驾驶摩托车高速穿梭。通告内容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严禁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追逐竞技。

  夜半更深,城区的主干道上,总会时不时地响起摩托车的轰鸣声;早晚高峰,拥挤的车流中间,也有人驾驶摩托车高速穿梭。(记者 封国栋 通讯员 张晶)

  长期以来,部分市民驾驶摩托车在城区道路飙车的现象有所抬头,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给自身及市民生命财产安全也构成了极大威胁。

  7月20日,记者从聊城市公安局了解到,我市将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清风利剑”打击摩托车飙车专项整治行动。同时,根据规定,我市将严禁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追逐竞技,情节恶劣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通告还从源头上对此类行为作出了规范。通告指出,我市严禁生产、销售拼装的摩托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摩托车。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规定,依法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生产、销售拼装的摩托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摩托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记者获悉,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记者从聊城市公安局了解到,驾驶摩托车超速50%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从重处罚,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污损、故意遮挡号牌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处200元罚款,记驾驶人12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处200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50元罚款,记驾驶人2分。

  通告指出,市民如发现有摩托车飙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8682791),有条件的可以当场采取摄像、拍照等措施,固定证据,以便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据了解,通告自2016年7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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