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调整

2016-04-29 08:11:23 来源:中国网山东 作者:姚文凤 责任编辑:张真美子 字号:T|T
摘要】4月25日,日照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16〕5号),进一步规范、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在原配套费办法执行了13年后,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正式调整。

  中国网山东日照4月29日讯(记者 姚文凤)4月25日,日照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16〕5号),进一步规范、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在原配套费办法执行了13年后,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正式调整。

  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有:一是调整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组成部分和使用范围。调整后的配套费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在综合配套费中增加了路灯、综合管沟等设施内容,专项配套费中明确了供热、供气、供水等专业经营单位的建设内容。二是调整了个别配套费征收标准。取消了新征用土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5元(原标准238元/平方米不包括此项);取消了原社区用房配套费10元;增加了住宅项目规划红线内供水设施配套费10元;增加了燃气配套费(在按建筑面积收取的238元之外),按照市住建局、物价局、财政局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市区天然气设施安装价格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日建发〔2015〕62号)规定,燃气配套费居民用户按每户2400元,非居民用户按设计用量350元/立方米/日收取。住宅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保持原来的238元/平方米不变(燃气设施配套费除外),非住宅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收取部分为228元/平方米(燃气设施配套费除外)。三是调整了配套费减免范围。在配套费减免项目范围方面,新《办法》增加了“养老服务设施”、“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四是增加了工业企业厂房配套费减免的限定条件。为鼓励企业集约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新《办法》将工业厂房配套费的减免修改为“第一层(含单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五是增加了专项配套费征收使用的审核程序。

  据悉,为加快供给侧结构改革,最大限度地放开建设市场,减轻企业负担,推动日照市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市政府同时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调整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套费优惠政策,相关优惠政策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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