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记者从山东省日照市住建局获悉,近日,日照市住建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意见》规定,日照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被追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意见》规定,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一律暂停其在日照市内所有的工程承发包活动,发生一般事故的,3个月内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1年内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同时,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一律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复核不合格的,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一般事故的,一律清出日照建筑市场,5年内不得重新进入。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停止执业1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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