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提前”飞走 “ 掉队”游客告携程国旅获全额退款

2016-08-08 14:24:06 来源:新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 字号:T|T
摘要】邱先生与家人一起报团去菲律宾旅游,出发当天却被告知出行航班已于当日凌晨“提前”起飞。“掉队”的邱先生将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全部旅游费用27076元,并赔偿违约金5415元。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携程国旅向邱先生全额退还旅游费用,驳回邱先生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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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先生与家人一起报团去菲律宾旅游,出发当天却被告知出行航班已于当日凌晨“提前”起飞。“掉队”的邱先生将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全部旅游费用27076元,并赔偿违约金5415元。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携程国旅向邱先生全额退还旅游费用,驳回邱先生其余诉讼请求。

  航班“提前”飞走

  为了和家人一起欢欢喜喜地过年,去年12月,邱先生通过“携程旅行网”预订了今年春节期间菲律宾长滩岛5日4晚半自助旅游产品,出行人员4人,总价款27076元。订单载明:“2月9日周二上海出发,2月13日周六返程。”今年2月4日,携程国旅向邱先生发送手机短信,告知“出团通知和机票行程单已上传至我的携程,请自行登陆携程订单里面打印携带出行”。邱先生随即登陆“携程旅行网”手机客户端,但没有收到出团通知。

  2月9日上午,准备当晚去机场随团出游的邱先生及家人接到携程国旅领队电话,告知出行航班已于当日凌晨起飞。惊讶之余,邱先生要求改签其他航班,携程国旅表示需补差价2万余元。无奈,邱先生只得提出取消订单,要求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订单金额20%的违约金5415元。携程国旅表示只能赔偿500元。双方协商不成,邱先生向长宁法院起诉。

  “第一天”是哪一天?

  法庭上,邱先生以《订单》《行程单》为依据,认为《行程单》中的“第一天”应该是2月9日,携程国旅为他预订的行程比订单确定的时间提前了一天,实为2月8日至12日。而且,携程国旅没有将《出团通知》有效地通知到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携程国旅则解释说,《订单》载明2月9日行程开始,指的是航班起飞时间而非集合时间。事实上,集合时间是在2月8日晚上,航班于2月9日凌晨起飞,这在《出团通知》上已明确告知。携程国旅还解释说,《行程单》使用的“第1天、第2天”等表述,第1天对应的并不是2月9日,而是以航班为准。邱先生因自身误解导致错过航班,应当自行负责。

  法庭查明,携程国旅向邱先生提供的《行程单》载明,第1天行程安排为:“搭乘航班前往长滩岛,22:30,请于航班起飞前120分钟到达上海浦东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出行前向旅游者发送的出团通知则载明:“建议抵达机场时间:2016年2月8日21:00,航班信息:2月9日航班号5J075,起飞时间01:05”。由于该《出团通知》格式在手机客户端无法显示,邱先生未能知晓相应内容。

  双方各有“注意义务”

  近日,长宁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携程国旅应退还邱先生旅游费用27076元;驳回邱先生其余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陈婷婷解释判案理由说,将订单载明的旅游起止时间、天数与行程介绍的相应信息对比,通常的理解是2月9日对应第1天行程,即当晚抵达机场办理登机手续。被告相关辩称与订单信息不符。虽然在出行前的出团通知中,被告明确了到达机场集合时间为2月8日晚,对上述引人误解的信息进行纠正与澄清。但因该通知文件的格式无法在手机客户端显示,被告也未通过其他方式告知,致使原告未能获取该重要信息。被告发布的旅游产品信息存在引人误解的内容,之后没有以合理方式通知原告,违反了其负有的注意义务,对原告未能出行负有主要过错。

  原告作为旅游者,对于出行信息也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在出行通知书已发出但其并未收到的情况下,原告并未通过其他方式主动了解集合时间、航班信息等,原告自身也有一定过错。由于涉案旅游合同已实际解除,主要过错又在被告,因此,被告应向原告全额返还旅游费用。原告的违约金请求,因原告自身也有过错,不予支持。

  (特约通讯员章伟聪 新民晚报记者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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