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销售应提供发票 消费者可追责第三方平台

2016-03-16 14:32:17 来源:人民网 作者:吴婷婷 责任编辑:阎家鹏 字号:T|T
摘要】《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即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网络销售食品应该提供发票,并鼓励在网上“明厨亮灶”。

    《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即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网络销售食品应该提供发票,并鼓励在网上“明厨亮灶”。

    作为本市出台的首个针对网络食品交易的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网络订餐服务必须网上“亮身份”、个人通过网络经营自产食用农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等新要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的食品。

    办法明确,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自入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被核准后30个工作日内要在网站首页以及网络食品信息发布页面进行更新。

    办法指出,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网络食品经营者要建立供货者档案,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凭证等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

    办法明确,鼓励网络订餐实施“明厨亮灶”,将其加工过程进行网上实时播出展示。网上销售食品应该在包装上加贴封签,标示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消费时限。送餐容器和食品包装应清洁、密闭、完好,送餐设备应定期消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送餐时应穿着统一工服。

    办法指出,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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