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新规明起施行:考试作弊情节严重将究刑责

2016-05-31 11:09:33 来源:大众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 字号:T|T
摘要】一批新规明起施行:考试作弊情节严重将究刑责。

  儿童服装安全技术类别将分成a、b、c三类,发送快件须检验通过和实名登记……6月1日起,包括《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运营商“提速降费”、“高温津贴”等一系列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将实施。
  童装标准与国际接轨
  针对童装的首个国家强制性标准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将于明天实施。
  童装新标准有3个显著特征,它进一步规范了安全技术要求,增加了6种增塑剂和铅、镉2种重金属的限量要求,要求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头颈部不允许存在任何绳带等;作为国内第一部专门针对婴童纺织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新规各项要求充分与国际接轨,充分吸收并借鉴了发达国家有关婴童纺织产品安全性的技术法规要求,其严格程度等同甚至超越了发达国家标准;适用范围专门针对婴童产品,要求婴幼儿纺织产品应加注 “婴幼儿用品”,且儿童服装在使用说明上还需标注其标准号以及安全类别。
  快递检验通过才能封装
  日前,国家邮政局发布的《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也将于明天开始实施。其中提到,收寄快件时,快递业务员应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示寄件人如实申报所寄递的物品,并根据申报内容对交寄的物品、包装物、填充物等进行实物验视,确保所寄快件符合要求。这也就意味着,市民以后寄快递须带上身份证,快件先不要封装,快递员检验通过才能封装发出。
  快递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对快递运单信息进行核对。接单时,应提前告知寄件人相关要求,寄件人拒不配合的,快递业务员应拒绝收寄。
  高温津贴即将开始发放
  2012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具体的高温津贴制度,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山东省人社厅发布的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其中提到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
  运营商新一轮“提速降费”
  6月1日起,三大运营商将逐步启动新一轮“提速降费”。中国移动将进一步降低长、市、漫一体化的统一套餐门槛,下调流量标准资费,同时持续降低国际漫游资费;中国联通则承诺今年的固定宽带单位资费同比下降不低于15%,移动数据流量综合单价降低不低于15%;中国电信将持续推动单位宽带价格和流量平均资费的下降,逐步取消移动国内长途和漫游费。
  设立公司保护投资者利益
  证监会新修订的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主要涉及明确投资者保护基金性质、增加基金公司职责等方面。依照管理办法,为建立证券公司风险防范长效机制,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其职责主要在于,筹集管理并运作基金;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在券商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托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破产券商清算工作;管理、处分券商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入境行李超数量将被扣
  海关总署此前发布的 《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明天实施,其中提到今后中国旅客进境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若不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将暂不予放行并对物品进行暂存。
  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等5种情形下,海关将暂不予放行并对物品进行暂存。
  加大对考试作弊打击力度
  继去年“作弊入刑”之后,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考试作弊的惩处也作出了进一步强化。加大了对国家考试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了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抄袭、带小抄、代考等多种作弊行为。除可以被取消考试资格或成绩外,情节严重者可能被“禁考”1到3年,甚至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乃至刑事追究。
  新法也加重了对学校违规招生等行为的惩罚力度,除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外,还有可能对相关教育机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甚至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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