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条也要还 临淄首例支付宝“借条”案审结

2016-07-12 08:35:33 来源:中国网山东 作者:张钰婕 尹兵 张英泽 责任编辑:张靖浛 字号:T|T
摘要】网络借条也要还钱,近日,淄博临淄区法院审理首例支付宝“借条”案件。判决拖欠2000多元不还的阮某,承担5000多元的败诉后果。

  中国网山东鲁中7月12日讯(张钰婕 尹兵 张英泽)山东临淄人阮某原以为拖欠2000多元不还不是什么大事,可是法院判决使他承担了5000多元的败诉后果。这是一起由重庆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发的“向朋友借”或“借条”应用软件,以数据电文形式双方订立借款合同,以支付宝进行支付的新型民间借贷纠纷。近日,临淄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了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5年8月23日,临淄人阮某通过重庆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发的“向朋友借”或“借条”应用软件,以数据电文形式与远在南京的李某订立借款协议,约定向原告借款23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利息500元。李某同意了阮某的借款请求,并通过支付宝打款给阮某。

  借款期限届满后,阮某并没有如期归还借款和约定的利息。李某和阮某相距千里,又互不相识,多次催要未果后,无奈之下李某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阮某在归还本息之外,并承担李某为实现债权支出的2500元律师费。为此,李某向法院提供了支付宝余额资产证明、支付宝查询信息回复资料、借款协议、借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阮某立即归还李某2300元本金并支付利息。但因双方约定一个月利息500元,明显超出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按照年息24%计算,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同时判决阮某支付2500元律师费及25元诉讼费。

  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本案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双方订立借款合同,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新型民间借贷案件。对此类案件当事人在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应当更加谨慎,妥善保留相关证据,一旦丢失则可能会面临举证不能、无法维护自身权利的不利情况。同时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在借款过程中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做好身份核对,避免网络诈骗、增加诉累等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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