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9月14日公布了《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是对1990年发布的《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的修订,主要从乘客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增加了信用诚信等方面的内容。该规定的颁布实施将对我市规范乘车秩序、乘坐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加强公共交通管理发挥重要作用。
严禁借用、伪造优惠乘车卡
规定提出,享受优惠的人员不得将优惠乘车卡、有效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或者替他人打卡乘车;优惠乘车卡、有效证件遗失或者未带的,应当购买全票。
对使用借用、伪造的优惠乘车卡乘车的,驾乘人员有权暂扣凭证交由相关部门处置,并将其有关信息记入乘客信用信息系统。
这些情形乘客可拒绝支付车费
按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未按照规定标明运价标准的或者驾乘人员不按照核定的运价标准收费的;驾乘人员不出具车票凭证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车辆的读卡设施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鼓励非上班上学人员“避高峰”
规定还倡导文明乘车、安全乘车、环保乘车、错时乘车,鼓励企业错时上、下班。支持和鼓励下列文明礼让乘车行为:互相帮助,对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礼让乘车、礼让座位,占用特需专座的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不大声喧哗,不食用影响乘车环境卫生和空气质量的食物;按顺序上下车,协助驾乘人员维护乘车秩序;非上班、上学人员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乘车出行。
严禁以下11种行为
规定提出,禁止以下11种行为:
损坏车辆、站台及候车区域的设施、设备;
拦车、扒车、翻越候车栏,擅自开启车门、翻越车窗;
擅自进入驾驶工作区域,与驾驶员闲谈;
辱骂、殴打驾乘人员,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
在车内打闹、斗殴;
在座位上躺卧或者多占座位,所带物品单独占用坐席妨碍其他乘客;
将头、肢体伸出车外;
占用上下车通道或者倚靠车门阻碍其他乘客上下车;
在车内吸烟、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杂物以及向车外抛撒物品;
在车内进行推销、演艺、乞讨等活动;
其他妨碍他人正常乘车、影响安全运营的行为。
这些人员禁止乘车
同时,规定对禁止乘车的人员也做了明确:
无故拒付车费的;赤膊、着泳装的;
无人护送的醉酒者、精神障碍病人;
威胁公众健康的传染病患者;
携带腥臭污秽物品、活禽畜等动物(导盲犬除外)的;
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无包装易碎品的;
携带物品重量超过30千克或者占地面积超过0.25平方米或者长度(高度)超过1.8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