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侵权案始末
2012年,温州小伙子金阿欢一纸诉状将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告上法庭,称“江苏广电总台这是商标侵权,在2010年他已经成功将非诚勿扰注册”。
当年,江苏卫视给出的理由是:“对《非诚勿扰》栏目来说,其性质属于电视文娱节目,商标也应该在电视文娱节目类别中,而早在电影《非诚勿扰》播出时,华谊兄弟公司就已经注册了电视文娱类别的‘非诚勿扰’商标。”同时,江苏卫视也提到,“非诚勿扰的LOGO跟金阿欢的注册商标明显不同”。
江苏卫视的理由也成为案件举证过程中讨论最激烈的问题,2014年12月,法院还以“非诚勿扰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的关系”为由头驳回了原告金阿欢的诉讼请求。
不满判决的金阿欢再一次上述,2015年12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也做出判决,江苏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非诚勿扰”商标侵权行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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