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近期查处的三起党员的违法问题通报如下:
1、2013年至2014年,王坤在担任醴泉街道武装部长期间,利用负责辖区内征兵事宜的职务之便,帮助他人走兵时选择兵种和城市,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2万元。2016年7月,市纪委给予王坤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以受贿罪判处王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2、2014年8月,张来涛为张某某之子留在山东省内当兵,与醴泉街道武装部长王坤联系沟通,介绍张某朋送给王坤现金人民币3万元,后王坤将张某某之子安排至驻省内某部队服役。2016年7月,市纪委给予张来涛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注沟现代农业发展区前水西村党支部书记王立俭,伙同该村村干部王继宝、王瑞明、王宗元、王立华等4人,自2007年至2014年,在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过程中,通过虚报小麦种植面积骗取财政资金小麦补贴款49172.5元,其中王立俭、王继宝、王瑞明、王宗元、王立华分别将6023.5元据为己有。村计生主任王继宝于2008年至2013年,利用协助镇计生办发放独生子女费、合作医疗费的职务便利,截留财政资金7487元,据为己有。市纪委给予村支部书记王立俭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村计生主任王继宝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给予村文书王瑞明、调解主任、片长王宗元、村委委员、民兵连长王立华等四人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司法机关判处王立俭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王继宝、王瑞明、王宗元、王立华等四人免予刑事处罚。
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要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坚决做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依规依纪履职尽责。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结合各自实际开展好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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