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日照一村主任授意他人行凶报复信访人 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审
日照市东港区一村主任因被同村村民信访怀恨在心,授意他人行凶报复信访人,致被害人轻伤一级。这起受到市民广泛关注的案件于7月11日上午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区政法机关主要领导及该村部分村民共计60余人旁听了本案审理。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甲在担任日照市东港区某村村主任期间,遭受被害人秦某乙多次上访及在网上发帖称秦某甲贪污受贿,秦某甲因此怀恨在心。被告人宋某与秦某甲交好,一日其目睹秦某乙在秦某甲办公室闹事后,便询问秦某甲是否要找人报复秦某乙,秦某甲默许,并给了秦某乙5000元现金。宋某通过被告人周某纠集被告人李某、刘某伺机作案。2016年11月16日22时许,经事先计划和分工,周某安排李某、刘某在被害人秦某乙经营的照相馆附近,持镐把子打了秦某乙左腿部一下,秦某乙逃脱,腿部构成轻微伤。
宋某嫌打得太轻,同年12月,其多次到秦某乙经营并居住的照相馆附近进行踩点,发现秦某乙有早上到附近公厕如厕的习惯,并将这一发现告诉了周某,指使其再殴打秦某乙。12月30日6时许,周某、李某、刘某再次来到该照相馆附近,在秦某乙到公厕时,李某趁其不备用事先准备的辣椒水喷其眼部,接着李某、刘某将其按倒在地,周某持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消防斧,用斧背持续击打其腿部数下。
得逞后,周某、李某、刘某逃离现场,秦某乙被路过的崔某发现并报警。事后,宋某跟秦某甲说这次打得不轻,秦某甲给其15000元让其“跑路”。经法医鉴定,秦某乙左侧胫骨下段骨折、右侧腓骨下段骨折、右侧前踝及内踝骨折及软组织伤,构成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甲、宋某、周某、李某、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五名被告人认罪伏法,表示悔过。“我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院审判。我的行为损坏了党的名誉,辜负了各级党委组织的教育和培养,我十分后悔。”在最后陈述时,秦某甲这样说。
该案将择期宣判。
连线法官:信访是党和政府及时了解社情民意、迅速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合法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本案被害人秦某乙合法信访是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被告人秦某甲兼有党员和村干部的双重身份,在面对村民的误解时,不能冷静处理、妥善化解,而是采取犯罪手段,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农村的和谐稳定,造成了恶劣影响,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 张伟 石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