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烟台芝罘区进入伏季休渔期 违规渔船重罚

2017-04-28 13:10:33 来源:大众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 字号:T|T
摘要】近日,烟台芝罘区召开全区渔业综合管理工作会议,对全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等工作进行专题部署。今年,国家对伏季休渔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休渔期间延长、休渔类型增加,伏季休渔时间比往年提前了一个月,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外的其他捕捞渔船伏季休渔总的时间跨度是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收购船、运输船等捕捞辅助渔船同步休渔。

  水母网4月28日讯(YMG记者 云全 通讯员 义明)近日,烟台芝罘区召开全区渔业综合管理工作会议,对全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等工作进行专题部署。今年,国家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延长伏季休渔时间,我区将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新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

  违反伏季休渔制度的将予以相应处罚

  今年,国家对伏季休渔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休渔期间延长、休渔类型增加,伏季休渔时间比往年提前了一个月,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外的其他捕捞渔船伏季休渔总的时间跨度是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收购船、运输船等捕捞辅助渔船同步休渔。老牛网等定置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海蜇开捕期限由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今年的资源状况另行规定。定置网、刺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开捕期为8月20日。

  按照我省《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我区将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各项管理制度。所有应休渔渔船5月1日12时前必须回各自的船籍港停靠休渔,外省市渔船坚决不允许在我区渔港停靠。凡是未在5月1日12时前返回船籍港停靠、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违反伏休规定被查处1次的渔船,扣减当年度15%渔业油价补助;养殖渔船从事捕捞的,扣减当年度50%渔业油价补助;5月15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停靠、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擅自转移停泊地点3日内拒不改正、年内违反伏休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或被列入违法违规“黑名单”的渔船,扣除其当年度100%渔业油价补助。区海洋与渔业部门和渔业执法机构将严格按照《山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规定的处罚标准和油价补助扣减标准操作,并将伏休管理责任落实到街、到居、到船、到人。

  推进涉渔“三无”船舶和禁用渔具整治行动

  结合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区海洋与渔业局将深入推进涉渔“三无”船舶和禁用渔具整治行动。联合渔政、公安边等执法机构,扎实开展海陆执法检查,根据职责分工,对全区范围内的海上、港口、船舶修造厂等重点部位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各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动态监管,尤其注意防止“死灰复燃”现象,严厉打击非法更新改造渔船行为。注重标本兼治,探索常态监管、执法管理等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涉渔“三无”船舶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此外,建立健全渔政、渔港监督等执法机构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合理调配行政执法和管理力量,加大对重点水域、重点行为、重点对象的执法监管,开展针对性、大范围、全方位的联合执法检查,坚决整治清理禁用渔具。

  为确保伏季休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区海洋与渔业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健全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深入推进网格化实名制监管,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失控漏管的问题。深入贯彻《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全面落实渔养单位、渔港经营单位和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的主体责任,以教育培训为先导,以严厉执法定格处罚和事故责任追究为手段,倒逼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增强依法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渔政、渔港监督等执法机构加大海陆执法检查力度,共同打击渔船载客、渔民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海洋与渔业部门、渔港监督会同安监、公安、海事等部门,组织开展渔港消防、加油罐(车)和海上、陆域的联合执法,整治渔港火灾、商渔船碰撞等安全隐患。

  休渔期,各渔港码头、渔船停泊点重点做好停渔船的防风、防火和防碰撞工作,合理安排渔船停泊,配齐消防设备,强化港口安全值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防火措施。另外,养殖渔船和钓钩渔船仍然出海作业,严格落实进出港签证等相关制度,严禁非法载客、超载、带病和大风天气冒险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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