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15岁女孩在济南市文化东路被撞一案等来一审判决。历下区法院燕山法庭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肖统帅在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其所在单位国井酒业有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刘薇艺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2万余元。据了解,女孩目前在天津住院治疗,仍处于昏迷状态。
是否履行职务行为
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对于来自德州的刘家来说,2016年秋天经历了一场噩梦。他们15岁的女儿刘薇艺在山师门外被撞,陷入昏迷。
被撞的女孩小刘仍然昏迷,有了部分自主意识。(资料片)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周青先摄
历下法院燕山法庭认定,2016年10月9日9时许,肖统帅驾驶轿车沿文化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山师门口东侧时,适遇刘薇艺由北向南横过道路,人车发生碰撞,造成刘薇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肖统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薇艺承担次要责任。刘薇艺伤后在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治疗,住院67天。
法庭经审理查明,涉事轿车登记车主系肖统帅之妻章菁菁,该车在永安财险公司淄博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肖统帅系国井酒业有限公司的职工,事故发生时欲去仓库提货,系履行职务行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已向刘薇艺支付医疗费10000元,肖统帅已向刘薇艺支付4.4万余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发生时肖统帅驾驶私家车出行的行为是否系履行职务行为。”本案审判长王晛介绍,法院认为,确定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看行为人是否是有雇佣关系的工作人员所为,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行为的内容是否符合雇主雇佣的目的。
证人证言前后矛盾
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肖统帅的行为内容是否符合雇主雇佣的目的,肖统帅自事故发生后至开庭时均坚持其为公司送酒,系履行职务行为。国井酒业有限公司申请两证人出庭作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前后陈述矛盾,内容完全不同,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前报道,在庭审中,事发时坐在副驾驶的王某某出庭作证,但其推翻了在接受交警询问时陪肖统帅去提货的说法,改称事发时是陪肖统帅去买衣服。
关于时间和场所,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2016年10月9日,当日不属于节假日,是正常的工作日,具体时间为上午9时30分许,亦属于工作时间。事故发生的地点在文化东路山东师范大学门口东侧,在肖统帅陈述的开会地点至仓库提货的合理路线内。
关于雇佣关系,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国井酒业有限公司亦认可肖统帅系其员工;且肖统帅提交济南某酒店工作人员证明一份,证实肖统帅答应2016年10月9日上午为其送46度兰尊一箱。
此外,国井酒业有限公司提交其公司车辆管理规定,证实不允许职工驾驶私家车辆履行公司职务,但这仅为其公司内部规定,是否认定职务行为并不能以某个公司的内部规定来确认。
法院认为,肖统帅在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国井酒业有限公司应对刘薇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肇事者所在公司
被判赔32万余元
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参照有关标准,法庭依法认定刘薇艺承担20%的责任,肖统帅承担80%的责任;因此国井酒业有限公司应对刘薇艺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刘薇艺主张赔偿医疗费40余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00元、交通费1000元,并提交了住院病历、费用清单、相关发票予以佐证,法院予以支持。上述刘薇艺主张的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1000元由永安财险公司淄博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因医疗费10000元永安财险公司淄博支公司已先行支付,本案不再涉及。超出部分的医疗费39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00元由国井酒业有限公司按8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经审理同时认为,对于本案中其他两名被告章菁菁和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刘薇艺未能举证证实章菁菁、山东扳倒井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及其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故法院认为章菁菁、山东扳倒井公司不应对刘薇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前报道,肖统帅几年前已与扳倒井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历下法院燕山法庭判决被告永安财险公司淄博支公司向原告刘薇艺赔偿交通费1000元;被告国井酒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刘薇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2万余元,其中包含被告肖统帅已支付的4.4万余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王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