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海信置业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图)

2017-07-06 17:15:56 来源:齐鲁晚报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冯赛 字号:T|T
摘要】日前,由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济南海信置业有限公司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原标题:济南海信置业被法院列为老赖

  日前,由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济南海信置业有限公司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济南海信置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798883729

  法定代表人:刘浩

  执行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山东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历城商初字第1428号

  立案时间 :2016-08-26

  案号:(2016)鲁0112执21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崔冰、单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截至2015年7月6日的借款本金474646.27元、逾期利息18387元、逾期罚息216.73元、逾期复利323.01元。二、被告崔冰、单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自2015年7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含罚息等)。三、被告济南海信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济南海信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冰、单雪梅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7元,由被告崔冰、单雪梅、济南海信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70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负担3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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