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户外广告将分类管理 严禁屋顶围墙桥体广告

2017-07-15 10:44:57 来源:大众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 字号:T|T
摘要】屋顶广告、窗户广告、围墙(栏)广告、桥体广告都将取消了。

  屋顶广告、窗户广告、围墙(栏)广告、桥体广告都将取消了。今天,记者从济南市规划局了解到,《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将户外广告按照禁止类、控制类和鼓励类进行分类管理,不少以前常见的广告形式都将被取消了。

  依据住建部行业标准,户外广告按设置位置的不同可以分为建(构)筑物附着式广告、公共设施附着式广告、落地式广告以及移动式广告4大类型,结合省市规范要求以及济南现状广告特点,《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将户外广告按照禁止类、控制类和鼓励类进行分类管理。

  这些广告将被禁止

  不符合城市定位和市容建设要求的、对景观影响突出的设施类型,即是不允许设置的广告类型。

  1、屋顶广告:设置在建筑屋顶或高层建筑裙房的屋顶广告;

  2、窗户广告:附着窗户和观光电梯设置的广告;

  3、围墙(栏)广告:附着围墙、围栏设置的广告;

  4、桥体广告:附着人行天桥、铁路桥、立交桥等各类桥体和过街连廊设置的广告;

  5、其他构筑物附着式广告:包括附着雕塑、纪念碑、景观构筑物、地下出入口等各类构筑物设置的广告;

  6、附着市政交通设施广告:包括附着交通护栏、隔离栏、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等各类交通设施;附着高架轨道隔音墙等道路安全防护设施;附着路灯、庭院灯、消防栓、配电箱等各类市政设施设置的广告;

  7、附着城市家具广告:包括附着阅报栏、公示栏、宣传栏等同类设施;附着人行指示牌等城市公共信息导视系统;附着公厕、售卖亭、电话亭、岗亭、信息亭、遮阳棚等各类棚亭设施;附着垃圾桶、座椅、种植箱等其他类型的城市家具设置的广告;

  8、附着公交设施广告:包括附着公交站牌、公交车站内的座椅、围栏等设施设置的广告,不包括公交候车亭广告;

  9、路名牌广告;

  10、立杆式广告;

  11、底座式广告;

  12、大型落地式广告:大型高立柱广告在内的所有广告面积超过10㎡的落地式广告;

 

 

  13、车辆广告:包括附着载客的大巴车、公交车、出租车和货车等各类机动车;附着自行车、三轮车等各类非机动车设置的广告;

  14、船舶广告:包括附着游船、快艇等船舶设施设置的广告;

  15、飞行类广告:包括附着热气球、飞艇、无人机等各类低空飞行物设置的广告。

  这些控制类广告可以继续展示

  1、平行式广告:

  ①平行式广告设施的外沿不应超出建筑墙面轮廓线;

  ②广告设施底部的净空高度应≥4m;

  ③广告设施单体的展示面积应≤200㎡;

  ④在同一建筑立面设置此类广告,应结合建筑立面结构成组有序布置。

  2、垂直式广告:

  ①同一建筑,所有垂直式广告的造型、材料、尺度、风格应协调统一;

  ②广告设施突出于所附着建筑立面的距离应≤1.2m;

  ③广告设施的净空高度应≥4m;

  ④广告设施的高度应≤6m,且厚度≤0.3m;

  ⑤相邻广告水平距离不应小于建筑开间且应≥6m。

  3、公交候车亭广告:

  ①仅允许附着公交候车亭设置广告,其他站内设施禁止设置广告;

  ②禁止在候车亭顶部架设广告设施;

  ③同一区域、同一街道相同类型的公交候车亭广告应统一规格和样式;

  ④每个公交车站,仅允许设置1块户外广告,且单面广告画面的面积≤3㎡。

  4、LED显示屏广告:

  ①禁止设置单色滚动屏幕;

  ②禁止播放声音;

  ③不应影响居住建筑或城市道路的使用,不应对行人和驾驶员产生眩光,避免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

  ④屏幕的发光面,正面朝向居住区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侧向居住区和居住区背向电子屏幕的距离不应小于50m(按两者水平投影距离计算),同时应适度调低屏幕表面亮度。

  5、模型广告:

  ①仅允许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且禁止动态展示;

  ②对于创意新颖的广告,为保障形成良好的三维立体效果,其突出部分突出墙面距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度放宽,但应≤2.5m;

  ③广告设施的净空高度应≥4m;且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和消防安全;

  ④广告设施突出部分禁止侵入道路红线内。

 

 

  鼓励这些创意类广告投放

  1、橱窗广告

  ①鼓励结合商业立面进行艺术化、一体化布局;

  ②橱窗广告展示内容仅限实物展示及创意造型展示;

  ③橱窗广告应设置于橱窗内侧,与橱窗玻璃距离应≥0.5m。

  2、新技术、新媒体:

  ①设置可不受本规划“户外广告分类管理”中其他条款约束;

  ②必须制定完整的设计和实施方案,并单独向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批准后设置;

  ③对处于重要地段、影响突出的此类广告,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

  ④不应影响交通安全、妨碍市民出行和日常生活;

  ⑤禁止在道路交叉口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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