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人4次买香槟提索赔 法院驳回高额赔偿请求

2017-08-12 11:43:38 来源:南海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 字号:T|T
摘要】香槟标签上的中文成分标识错把亚硫酸盐译成亚硝酸盐,一名职业打假人明知道标签存在瑕疵,陆续买了11瓶某品牌香槟,要求香槟销售企业返还5071元购物款,并承担10倍赔偿责任。”结合此案,省城多名律师认为,“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的行为并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或将难以获得消法保护。

  香槟标签上的中文成分标识错把亚硫酸盐译成亚硝酸盐,一名职业打假人明知道标签存在瑕疵,陆续买了11瓶某品牌香槟,要求香槟销售企业返还5071元购物款,并承担10倍赔偿责任。今年6月,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索赔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销售企业提出的高额赔偿。

  4次购买香槟后提索赔

  37岁的男子刘成(化名)家在长丰县,是一名职业打假人。去年10月21日、11月1日、11月5日及2017年2月6日,刘成分4次在省城翡翠路一家销售企业买了11瓶某品牌香槟,每瓶售价461元,瓶身标有“含有微量亚硝酸盐”字样。购买后,刘成查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认为该企业销售的某品牌香槟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原告方在起诉书中称,亚硝酸盐按照规定不能添加于葡萄酒中。原告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涉事企业返还购物款并承担10倍赔偿的责任。涉事的销售企业认为,原告刘成购买案涉产品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为索取高额赔偿,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保护的对象。本案并非质量问题发生的纠纷,也不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相关规定。此外,销售企业的案涉产品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情形。某品牌香槟的中文标签上标注的亚硝酸盐,是国内翻译公司翻译失误所致的,实际应为亚硫酸盐。

  法院驳回高额赔偿请求

  争议焦点在于涉事企业出售的该品牌香槟,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涉事企业称,即使案涉产品应标示产品的微量的具体含量、案涉产品配料成分标示有失误,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这属于标签瑕疵,对于标签瑕疵且不会造成误导的依法不需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则坚持认为涉事企业销售的香槟标签上的瑕疵,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是在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合肥高新区法院对涉事企业提供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中英文标签等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结合英文标签中并无亚硝酸盐的英文标示,仅有Sulphites (中文译为亚硫酸盐)的英文标示,该院认为商品中文标签上标注“含有微量亚硝酸盐”应为翻译错误。未标注亚硫酸盐具体含量的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瑕疵,但是该瑕疵不足以认定涉事企业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该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涉事企业提出高额赔偿的诉讼请求。

  [说法] 当事人需以消费为目的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婷婷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要获得法庭支持,不仅需要证据佐证所购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需当事人是为生活消费需求而购买商品的自然人。此案中,原告刘成的诉求不完全具备以上条件。

  [延伸]打假人或失去法律保护

  2016年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送审稿明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于本条例。”结合此案,省城多名律师认为,“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的行为并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或将难以获得消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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