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走18年丈夫想离婚 法院一查询竟"查无此人"

2017-08-27 11:57:32 来源:新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 字号:T|T
摘要】芜湖南陵县农民阿天(化名)多年前疑似遭遇“骗婚”,但他没有报案。此后,龙姓女子回原籍办完结婚所需手续后,阿天与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

  芜湖南陵县农民 阿天 (化名)多年前疑似遭遇“骗婚”,但他没有报案。如今他想再婚就要先 离婚 ,却发现早已失踪十几年的妻子“查无此人”。昨日记者获悉,通过法律援助, 阿天 可以再婚了。

  结婚不到一月 妻子就失踪

  18年前,当年已三十岁的 阿天 ,因家境贫寒没有成家。后来通过同村一位在云南做生意的村民介绍, 阿天 认识了来自云南的一龙姓女子,该女子来南陵与 阿天 相见后,很快答应与其结婚。

  此后,龙姓女子回原籍办完结婚所需手续后, 阿天 与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在亲友资助下, 阿天 支付了龙姓女子数万元“养母费”后,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

  不料,婚后二十余天,龙姓女子突然不辞而别。 阿天 多方寻找无果也只能作罢。因为今后不打算再结婚, 阿天 就一直没有提出与龙姓女子 离婚 。

  想与妻 离婚 却“查无此人”

  前不久, 阿天 外出打工,与本县一单身女子相识,后准备结婚。这时 阿天 才想起自己还是已婚人士,于是向法院提出了与龙姓女子 离婚 的诉讼请求。然而法院查询得知,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中并无此龙姓女子,于是驳回了 阿天 的请求。

  为此, 阿天 向南陵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援助律师认为,解决 阿天 与龙姓女子婚姻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要求撤销当年的结婚登记。援助律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登记的申请后,得到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回复:“《婚姻法》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只规定无效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 阿天 申请的内容不符合无效婚姻的任何情形,决定不予撤销。”

   法院判决 撤销婚姻登记

  随后,援助律师又代理 阿天 向法院对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 阿天 与龙姓女子的结婚登记。

  诉讼过程中,援助律师向法院提出了下列代理意见:一是婚姻登记行为属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二是龙姓女子在申请婚姻登记时,仅提供了村委会的未婚证明、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而没有按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要求龙姓女子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登记程序上有瑕疵;三是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结果被证明是错误的,应当撤销。

  昨日记者获悉,近日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当时的登记结果错误,判决撤销了婚姻登记。(顾娅 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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