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底临沂每县区至少建一处公益性公墓

2017-04-01 09:29:07 来源:大众网 作者:付茜 责任编辑:王雪 字号:T|T
摘要】为全面推进殡葬改革,有效解决城乡公益性公墓不足问题,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日前,临沂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推进殡葬改革,有效解决城乡公益性公墓(包括公墓、骨灰堂以及骨灰入土植树纪念林、纪念花坛、海葬纪念碑等)不足问题,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日前,临沂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2017年底,每个县区至少建设一处城区公益性公墓,50%的乡镇(街道)至少建有一处农村公益性公墓;2018年底,全市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有一处农村公益性公墓;到2020 年,基本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覆盖全部乡镇(街道)和村(居),城乡居民的骨灰安放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各县区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在县区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林业、环保、财政等部门,按照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统一规划布局。规划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年均人口数量,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进行测算,并考虑散葬墓地搬迁及预留一定发展空间。一个行政村一般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根据实际情况,可若干个行政村(自然村)联合建设,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建设。公益性公墓建设条件,应符合《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科学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整合现有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生态化改造,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提高骨灰安放设施利用率。

  城乡公益性公墓属于非营利性公益福利殡葬服务设施,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尽量利用荒山坡地或贫瘠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公墓占地面积按照服务覆盖区域常住人口数量和骨灰安置数量合理确定。

  公益性公墓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城乡公益性公墓的运行管理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价格及维护管理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建设投入和管理服务成本,及非盈利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现有公益性公墓规范后,按上述原则定价。对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等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免收骨灰安放维护管理等费用。

  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同级民政部门直接建设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组织具体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实施监管。

  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商业经营,公益性公墓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收费。安葬墓位(存放格位)应严格按顺序依次安放,并向村(居)民公开,禁止随意挑选。认真执行殡葬行业服务标准,完善规章制度和服务流程,加强行风建设,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或价格)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选择树葬、花葬、草坪葬家庭可享受奖补

  各县区应将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畴,所需建设资金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在3亩以上,每亩土地建设墓穴不少于200个,在完成设计规划及基本设施建设且墓穴总量三分之一的建设任务,经实地检查验收后,由市财政每亩补助1万元。各县区也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公益性公墓建设予以奖补。

  同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有条件的县区对选择骨灰撒散、海葬等不留骨灰或采用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的家庭可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原有的散葬坟墓,应引导迁入城乡公益性公墓,由政府免费迁移并免费提供骨灰安葬墓位或骨灰存放格位,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统筹解决。

  公益性公墓建设有标准

  公益性公墓应以骨灰入室安放(骨灰堂)、树葬、花葬、草坪葬等方式为主,地表不留坟头或立碑。市、县、乡镇公益性公墓应设立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区域,在墓区核心位置设立公益安葬区,免费为居民提供不留骨灰的安葬服务。同时,应在适当位置建立公共祭奠场所,引导群众不在墓前焚烧纸钱、燃放鞭炮。此外,山区墓地周边应建设高度不低于2.5米的防火墙或宽度不低于50米的生物防火隔离带。已建成的城乡公益性公墓,要按上述要求逐步改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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