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山东2月11日讯 2月8日,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派驻城关检察室对侯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书,并现场以案说法。
2017年4月5日11时许,侯某在汶上县农业银行义桥分理处ATM机取款时,将房某某未能成功存入ATM机内的5000元现金取走。同年5月3日,侯某将5000元现金返还给房某某,并投案自首。
经审查,侯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情节,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宣告仪式上,检察官首先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并就案件事实,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和适用不起诉的理由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向被不起诉人进行公开训诫,并以此案为例,开展了释法说理,同时就平时生活中容易触犯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以公开宣告的形式进行法治宣传,是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创新举措,检察官走进基层公开办案,不仅方便了群众,也给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丁浩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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