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山东2月26日讯(通讯员 丁浩冉)日前,汶上县人民法院对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监察委移送的王某某、崔某某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嫌疑人王某某、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所挪用资金已悉数归还,酌情予以从轻处置,免于刑事处罚。
该案从审查起诉到一审判决,仅仅用时7天,纪、检、法衔接高效畅通,彰显了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效。
2015年5月,汶上县某村支部书记王某某安排村文书崔某某将李某某上交本村的集体土地租赁费10万余元以崔某某个人名义存入银行;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王某某安排崔某某先后5次将该10万元挪用于王某某酒厂的经营;2016年11月,王某某将该10万元归还用于村集体事务。王某某、崔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2月6日,汶上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涉嫌挪用资金罪移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作为汶上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监察委移送首起职务犯罪案件,该院高度重视,立即开启了“白加黑”的工作节奏,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制作法律文书,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录。经过紧锣密鼓的工作,仅用1天时间就完成了案件审查,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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