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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新规:《山东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将实施

稿源时间:2018-02-28 14:07:15  文章来源:齐鲁网  作者:刘洋 责任编辑:高静
【摘要】为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近日,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这标志着我省工伤预防工作全面开展。

  为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近日,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这标志着我省工伤预防工作全面开展。

  《实施办法》规定,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设区的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经批准,最高不得超过5%。工伤预防费专门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和培训,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工伤预防费项目预算编制、预防项目的确定和实施主体、预防服务机构条件、验收评估以及违规责任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具备相应条件,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实施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项目申报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统筹考虑确定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年度工伤预防实施项目。首先,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以及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确定。年度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工作目标、经费计划、组织方式、完成时限等内容。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一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其次,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直接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另外,直接组织实施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确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由确定的工伤预防服务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组织实施。

  此外,对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设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约定,支付30%-70%的预付款。

  《实施办法》将于3月1日实施。

  闪电新闻记者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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