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是XX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你们进行执法检查,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日前,青岛市某执法部门在一次例行行政执法检查中,出示了新版行政执法证件。
新版行政执法证,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依照经国务院批准印发的《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 78号),按照统一的图纸参数、国徽徽记、标准样式和制作规范等,统一制作的实体行政执法证件。新版执法证有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号码和有效期等信息,卡片背面同时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监制”等字样。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目前,我市行政执法证分为实体执法证和电子执法证,两者具有同等证明效力。
据悉,自全国统一的新版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启动以来,市司法局严格贯彻落实司法部、省司法厅部署安排,严把“主体关”“编制关”和“岗位关”,对因事业单位改革取消执法权、非在岗在编等不符合执法证件申领条件的人员,坚决予以清理,全市累计2.1万余名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换证审核,配发新版行政执法证件。
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力度,确保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到实处,坚决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