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电子证照可获取的信息,企业不必再提供相应材料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 “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日前印发。《通知》对全面深化 “证照分离”改革作出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通知》提出,全面落实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改革措施。对照“三张清单”逐项认领改革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鼓励实施创新举措;不得降低标准,严禁搞变通。在青岛自贸片区及黄岛区其他区域加大改革力度,增加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版清单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
根据《通知》要求,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相关审批部门一律不再受理,不得变相审批,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相关经营。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确需事前备案的,推行网上备案方式,备案即准入;现场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企业作出承诺且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需要现场核查的审管分离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审管衔接备忘录执行。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通过依法下放权限、精简材料、优化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延长许可期限、取消数量限制等举措,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
《通知》强调,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审管分离的许可事项,严格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完善审批监管衔接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监管事项,按照职责边界清单确定职责依法监管;对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的监管事项,按职责支持配合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要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加强监管数据的归集共享和分析运用。持续推进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对失信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行政许可、银行信贷、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入。
《通知》要求,要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配套措施。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加强登记注册环节“双告知”,做好企业准入与准营之间的衔接,企业登记机关要根据经营范围规范登记企业信息,通过网络推送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行政许可信息推送至企业登记机关。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归集共享应用,实现对电子证照互信互认多场景应用。逐步将电子许可信息归集至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余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