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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从四个方面入手全面规范行政处罚文书
发布时间:2021-11-24 10:30:43 | 来源:济南日报 | 作者:杨晨 | 责任编辑:阚金剑

  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山东省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于日前正式印发,重点从法律依据、文书种类、文书要素、文书表达4个方面作出修订完善,包含行政处罚文书44个,实现从案件立案、调查取证、组织听证、法制审核、决定和执行等行政处罚程序全覆盖。

  行政处罚文书是行政执法活动的真实反映,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理各类行政处罚案件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执法效能的重要工具。2016年,山东省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类文书进行了统一规范,在规范行政执法案卷、促进依法执法方面取得良好效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了行政处罚的定义、种类、实施主体、管辖、程序等,原行政处罚示范文书中部分文书种类、内容、法律依据等已无法适用。据此,省司法厅结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新要求,以及基层行政执法实际,在广泛征求法院、行政执法机关等意见基础上,完成相关示范文书的修订,印发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参照执行,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示范文本》重点从4个方面作出修订完善。一是全面修改相关法律依据。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执法文书中涉及法律依据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新。二是增加完善相关文书种类。按照工作实际,对日常执法活动中常用的执法文书进行补充,增加《询问通知书》等7个执法文书。三是调整规范相关文书要素。按照法律规定,对法制审核、告知、听证以及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行政处罚调查取证阶段有关文书内容进行了调整。四是优化完善相关文书表述。完善《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增加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纪律的内容;增加依法不予处罚后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内容;体现行政处罚文书说理性要求,增加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况;按照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新规定,对当场处罚决定书内容等进行了完善。(记者 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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