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改装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已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山东省机动车改装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gwfgyc@126.com,也可以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机动车改装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30日。
山东省机动车改装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改装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治机动车噪声污染,保护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和机动车噪声污染的管理,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联防联控和智慧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 改装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加装机动车涡轮、改动燃油管路、排气管和消音装置,不得擅自从事其他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活动。
驾驶违反前款规定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车辆原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和违规变更车道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并提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智慧监管的能力。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机动车应当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消音装置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机动车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并不得以瞬间提速、轰踩油门、轰鸣疾驶等方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违反前款规定,不按照规定使用机动车声响装置或者以瞬间提速、轰踩油门、轰鸣疾驶等方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机动车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赵君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