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对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自行“清洗”使之合法化的行为。11月2日,李某涉毒“自洗钱”案在肥城市人民法院成功宣判。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肥城市公安局破获的全国首批、山东省首例涉毒“自洗钱”案。
今年7月,肥城市公安局在侦办一起贩卖毒品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有重大洗钱嫌疑。
但是,当民警抓获李某之后却发现,下线采取现金交易方式购买毒品,并没有从微信转账中进行交易。
那么,除了现金交易,李某是通过什么跟吸毒人员进行毒品交易的呢?民警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梳理,有了重大发现。
在李某妹妹的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上有大量的毒资交易。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她妹妹注册的微信账号收取毒资后,转到妹妹的银行账户上,再从妹妹的银行账户上转到自己本人的账户上进行消费,以达到将贩卖毒品的非法所得洗白的目的。民警认为,这已经涉嫌自洗钱犯罪了。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山东省“自洗钱”没有先例,肥城市公安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肥城支行,多次邀请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肥城市人民检察院、肥城市人民法院召开联席会,针对该案案件定性、取证要点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最终,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自洗钱犯罪。
为进一步固定证据,获取犯罪事实,民警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对毒资交易记录逐笔分析,查找到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下线人员。今年7月,民警前往四川省成都市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下线9名吸毒人员,证实了通过微信交易毒资后向犯罪嫌疑人李某购买冰毒吸食的事实。
11月2日,李某涉毒“自洗钱”案在肥城市人民法院成功宣判。被告人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这是山东省首例涉毒“自洗钱”案。(闪电新闻记者 宁佳 摄像 张铭伟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