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近日发布通知,对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作出进一步要求。全省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都要依法设置安全总监。年底前,高危行业安全总监要实现应配尽配、配齐配强,应设而未设的,及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据介绍,推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是我省立足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不专业等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下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矿山企业。如煤矿、铁矿、金矿、石膏矿、油田企业等。
金属冶炼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的生产活动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如炼铁厂、炼钢厂、冶铜厂等。
运输企业。主要包括铁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水上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和管道运输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等施工总承包企业。
粉尘涉爆企业。金属制品加工、木制品加工和粮食饲料加工等粉尘涉爆企业,如家具厂、面粉厂等。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活动的企业,以及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活动的企业。
危险物品使用企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单位。
上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从业人员达到300人(含)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其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实行委派制,接受企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双重领导。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由企业提出人选,征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意后,经考核合格,由企业办理任职手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任免,要书面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设置的安全总监,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粉尘涉爆单位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的考核参照执行。安全总监应当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定期开展的形势政策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据介绍,当前我省部分高危行业企业依法设置了安全总监,但仍有部分企业没有设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这种未设置的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对安全总监任免告知落实不到位,安全总监制度距离落实落地还有很大差距。对此,省政府安委办明确,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要纳入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执法检查内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年底前,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付玉婷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