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山东4月27日讯 4月26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围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大曝光”行动,对“突出交通违法车辆”、“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企业”和“终生禁驾人员”等进行公布曝光,警示广大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守法文明出行。
突出交通违法车辆,重点对淄博市3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及一次记12分重点车辆进行了曝光。淄博市3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车辆3487辆,其中,重型货运车1039辆、营运车2431辆、危化品运输车13辆、公路客运车2辆、旅游客运车2辆。一次记12分的重点车辆54辆,其中,重型货运车25辆、营运车27辆、危化品运输车1辆、旅游客运车1辆。
2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3年3月19日17时17分,高某驾驶鲁C3K212号二轮摩托车顺淄博市博山区颜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颜北路与太阳山路路口时,与顺太阳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向南左转弯的孙某驾驶的鲁CE6020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使高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高某经淄博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中,孙某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观察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及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过错行为与该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及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的过错行为与该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孙某的违法行为相比高某的违法行为对发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相当,过错严重程度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确定孙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二:
2023年3月12日20时55分许,孙某某驾驶鲁M802S7号小型轿车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齐东路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该路非机动车道同向行驶至此处的刘某某驾驶的鲁C6785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刘某某手机受损,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中,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观察情况不够、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相比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不让直行的违法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所起的作用大,过错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责任如下: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58家高危风险企业。
1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X028唐北路清河路至南外环路段穿越村居,各类车辆混行,交通冲突点较多,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目前,各相关部门正在进行联合整治。淄博公安交警提示广大交通参与者,途经此路段,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减速慢行,确保出行安全。
2名终生禁驾人员,韩某因交通肇事逃逸并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张某某因交通肇事逃逸并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跃海 通讯员 白继农 马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