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近期对保健食品、餐饮食品等23大类食品1816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等10大类食品25批次样品不合格,涉及芹菜、鲤鱼、香蕉等。
据悉,本次共对保健食品、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23大类食品1816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糕点、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调味品、饮料10大类食品25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微生物污染、其他污染物等问题。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滨州市滨城区振卫瓜菜销售店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滨州市滨城区振卫瓜菜销售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新泰市青云街道洪刚蔬菜店销售的芹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沂南县若明活鱼店销售的鲤鱼,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日照市东港区鼎端百货超市销售的香蕉,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日照市东港区鼎端百货超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枣庄市中区富喜生活便利超市销售的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济宁高新区乐众百货超市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泰安市泰山区大翠生鲜店销售的鸡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泰安市泰山区大翠生鲜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八)威海喜燕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保利公馆店销售的大葱,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德州市德城区林敬蔬菜批发店销售的山芹,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邹平县昌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辣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青岛山海圆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芒果,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寿光市广场街西关农贸市场张信峰摊位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三)乐陵市三拼综合超市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四)日照国际海洋城一品茗茶行销售的绿茶,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微山夏镇食全食美餐饮酒店自制的拌海蜇头,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市北区真欣四流昌盛超市销售的标称为乐陵市宏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核蜜枣(生产日期/批号:2023/5/18,规格型号:500克/袋),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薛城区本乡鲜面条店加工的馄饨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山亭区徐庄水城子村便民百货超市销售的蜂蜜老蛋糕(生产日期/批号:2023/6/17,规格型号:450克±20克),纳他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茌平县建设路裕康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德州经济开发区华伟特色肉食厂生产的泡椒水晶猪皮(酱卤肉制品)(生产日期/批号:2023/3/7,规格型号:计量销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德州经济开发区华伟特色肉食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曹县三越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河北潘氏兄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吊炉锅巴(酱香牛排味)(生产日期/批号:2023/4/20,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河北潘氏兄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真实性异议,经核查,对异议不予认可。
(二)文登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果品店销售的标称为山东鲜氧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白桃味奶茶饮品(生产日期/批号:2023/6/21,规格型号:300g/袋),咖啡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鲜氧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微生物污染问题
汶上县联华海联如意家园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济宁丰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儒释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批号:2023/7/19,规格型号:16.6L/桶),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其他污染物问题
(一)临沂市兰山区明程餐饮经营店使用的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山东小池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批号:2023/7/19,规格型号:17L/桶),亚硝酸盐(以N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小池水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宁阳县传云水饺馆使用的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阚金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