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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信息化追溯管理 山东拟立法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时间:2023-08-03 09:01:27 | 来源:大众日报 | 作者:刘一颖 | 责任编辑:阚金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山东是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大省,连续8年在国家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中荣获A级等次。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须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日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与保障措施,《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食品产业布局,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强化信用监管、智慧监管、信息化追溯管理,进一步强化推进食品安全执法协作和行刑衔接工作机制。

  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对食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歇业时间、委托生产、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置措施、连锁经营企业门店建立配送台账、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应当采取的措施等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明确农业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协查、信息通报和反馈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作机制,推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细化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批发者等主体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责任。

  随着食品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出现了网络平台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食品信息化追溯等新情况。为此,《条例(草案)》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管理、主体责任内容、配合检查义务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明确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义务。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和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行“互联网+明厨亮灶”,以及学校、托幼机构加强食堂用水检测和管理,保证食堂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进行了明确。

  聚焦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草案)》合并吸纳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内容,对登记备案、负面清单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优化,增设了食品小作坊产品出厂检验、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等规定。

  □ 本报记者 刘一颖

  实习生 满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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