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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11 10:13:17 |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 作者:谷青 | 责任编辑:阚金剑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定向出租”和“面向社会出租”两种类型。定向出租是指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等利用自有用地、自筹资金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单位以及合作单位人员出租的房源;面向社会出租是指各类社会主体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出租的房源。

  列入年度计划范畴的项目,具备出租条件后,可通过“泉城安居”平台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

  租金方面,《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定价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年度涨幅原则上不高于5%。

  可用公积金支付房租

  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登录“泉城安居”平台挑选房源,面向社会出租的房源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一般不少于1个月,一次最长不超过6年。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申请续租。

  承租人与运营管理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应使用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前已运营的租赁住房项目,运营单位与承租人或用人单位已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履行。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和押金,押金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夫妻双方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承租人,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符合条件的,水电气暖价格可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执行。

  住房不得转租 承租人情况定期复核

  《办法》规定,运营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未经约定的费用。提供增值服务的,承租人可自愿选择并支付费用。

  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根据实际情况按间或者按套出租。用人单位整体承租的,分配房源后,用人单位自行安排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居住,并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赚取差价,不得安排其他单位人员入住。

  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及家庭成员自有住房情况进行复核。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出现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租金。

  该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据了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申请条件相关政策也将于近期出台实施。(记者 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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