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大病保险20类重大疾病如何确诊?
居民大病保险20类重大疾病患者需要在相应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由医疗机构为大病患者出具诊断证明:
(一)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血友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二)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重性精神疾病(按原新农合政策规定执行)、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居民大病保险补偿需提供哪些材料?
(一)参保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医保证(卡)原件;
(二)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
(三)门诊病历与医保审批证明(仅限门诊规定病种提供,2014年度发生的费用,按半年汇总报销一次,相关资料交付时间为6月15日至7月15日,12月15日至2015年1月15日);
(四)诊断证明(仅限20类重大疾病,其他疾病无需提供);
(五)医疗发票原件或加盖医保专用印章的复印件、基本医保报销凭证、医药费用明细清单;
(六)参保人本人银行卡/存折(仅限工行、建行、农行、中行、邮政储蓄),如参保人为未成年人,则提供其法定监护人银行卡/存折,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提供医保卡即可);
(七)如委托他人申请,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八)若参保人死亡,需提供参保人所有法定继承人身份关系证明、身份证件、参保人的死亡证明(身故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火葬/土葬证明三者之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银行卡/折、法定继承人权益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