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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 个人年最高补20万
发布时间:2014-05-30 08:24:39 | 来源:??? | 作者:张帅 | 责任编辑:高静

 

  记者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即日起济南市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制度实施后将对参保居民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大病合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济南市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覆盖全市正常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足额缴纳2014年度费用的参保人员。

  大病医保个人不缴费一年最高可给予20万元补偿

  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费用为每年35元/人,所需资金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统筹地区政府承担,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参保个人无需再缴纳任何费用。

  据了解,我市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内按病种和额度分别累计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单次住院发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仅可通过单一途径进行补偿,每人每年合计最高给予20万元补偿。

  按病种补偿方式为:参保人员患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按73%的比例进行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7%的比例进行补偿。门诊规定病种中,终末期肾病透析和血友病治疗可按此标准给予补偿。

  按额度补偿方式为:参保人员患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住院、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0%的比例进行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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