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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取消一般公车 各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发布时间:2014-11-12 07:56:58 | 来源:??????? | 作者:阚金剑 | 责任编辑:高静

  中国网·新山东频道11月12日讯 (记者 阚金剑) 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网站了解到,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14日。

  各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意见稿》规定,各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各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规定,超过核定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或者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变动等需要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及时移交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各机关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从本级机关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需要建设、购置或者租用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优先采用集中统一建设、购置或者租用的方式解决,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确需分散建设、购置或者租用的,经批准可以由使用机关组织实施。

  办公用房建设、购置或者租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

  山东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各机关不得占用下属单位车辆

  在公车管理和使用方面,《意见稿》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改革机关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各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各机关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完善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单车核算和奖罚机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的规定,降低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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