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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 制止违规举债
发布时间:2014-12-17 16:17:24 | 来源:??????? | 作者:刘璠 | 责任编辑:高静

    中国网·新山东频道1217日讯(记者 刘璠)今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山东省财政厅副厅长窦玉明先生对山东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全面解读。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将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坚决制止违规举债,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据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底,我省政府性债务余额超过8200亿元,全省政府性债务率为57.5%,负债率为11%,均低于国际警戒线和全国平均水平。虽然债务规模处于合理区间、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有的地区和行业债务负担重、融资成本高、偿债压力大、风险持续聚集等问题不容忽视。此次《实施意见》分为七个部分,前三部分围绕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从政府债务的规范举借、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明确了政策规定;第四至六部分,从剥离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妥善处理存量债务、保障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等方面,提出了新旧机制转换的措施;第七部分,就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严格考核监督等提出了相关要求。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

  修明渠、堵暗道,解决债务怎么借的问题。按照国务院要求, 《实施意见》本着疏堵结合的原则,对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从五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在举债权限上,明确省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在举债主体上,明确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在举债形式上,明确政府举债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更不得违法违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在举债程序上,明确市县政府举借债务须报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并逐级汇总上报省政府统一举借。在举债规模上,明确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各市债务限额由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全省限额内测算确定;(市、区)债务限额由市政府在省级批准的限额内确定,其中省直管县的债务限额由省政府直接确定。

  健全债务管理机制 降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建制度、筑围墙,解决债务怎么管的问题。围绕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实施意见》提出,下一步将从五个方面健全债务管理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一是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市县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对确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或有债务,偿债资金纳入相应预算管理。各部门、单位也要将政府性债务收支纳入本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二是健全审批机制。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或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对使用政府债务资金新建公益性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论证、严格审批,保证举借债务都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三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省里根据各市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必要时进行约谈。四是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各市、县要定期统计上报并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相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五是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