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债务偿还和风险防控责任 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
明责任、硬约束,解决债务“怎么还”的问题。主要是按照“分级负责、谁借谁还、风险自担”的原则,落实债务偿还和风险防控责任。一是严明偿还责任。首先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在此基础上,各级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政府对市县政府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以便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二是实行分类处置。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三是加强应急处置。市县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出现偿债困难时,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确实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积极化解债务风险,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存量债务善化解 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予以保障
细甄别、化存量,解决新旧债务管理机制“怎么转”的问题。新的管理机制建立后,原有存量债务、在建项目、融资平台怎么来处理和过渡?《实施意见》也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对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妥善化解。对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存量债务,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之后的增减变化情况进行甄别。其中,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以及由企事业单位举借但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报经国务院批准确认为政府债务后,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优化期限结构,降低利息负担。对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二是对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予以保障。在锁定在建项目名录、严格审核后续融资需求的基础上,各级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确实没有其他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三是对融资平台公司抓紧剥离政府融资职能。除国家政策允许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外,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