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允许地方政府举债。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新《预算法》一方面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另一方面,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和风险控制等五个方面做出了限制性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的问题,既坚持了从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原则,又适应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调整预算审查重点。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既不利于依法征税,也会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新《预算法》将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修改为: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要求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并在严禁擅自减、免、缓征预算收入的基础上,增加了严禁多征和提前征收的规定。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来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平衡。如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实现平衡的,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增列赤字,并报财政部备案,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此外,还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这为下一步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预留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