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新《预算法》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以上规定,将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提高地方预算编报的准确性、完整性。
——硬化支出预算约束。新《预算法》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同时强调,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新《预算法》除明确了人大对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重点审查内容外,还要求进一步细化报送人大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四本预算支出均要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还要按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明确各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在送人大会议审查和批准的三十日前,都要由人大财经委或专门委员会,或者是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孔进 闫鲁宁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