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消费指导意见》发布会现场 徐婷婷/摄
中国网·新山东8月6日讯(实习记者 徐婷婷) 8月3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天(8月6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的负责同志就《意见》中涉及的公积金贷款、提取等问题进行解读。其中,在取消异地贷款限制、公积金“亲情提取”等方面有诸多亮点。
6个月连缴即可申请贷款 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降至20%
《意见》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30%降至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降至30%。
不再受账户缴存余额限制 贷款额度提高
《意见》指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
省住建厅副厅长李力介绍称:“济南市目前执行缴存余额15倍规定,即职工账户有1万元公积金余额,只能贷到15万元,取消与余额挂钩的限制后,职工最高可贷到50万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使公积金贷款政策惠及更多缴存职工。
推行异地贷款 取消省内户籍地限制
《意见》在异地贷款户籍限制方面取得重要突破。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向住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目前我省济南、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聊城、滨州等12个城市已经开展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其他城市也在积极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