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记者 金秀梅) 现实生活中,人们稍微有个发烧感冒的便到医院打点滴,这成为大家期望“病好得快些”的首选方式。自今年10月1日起,柳州市在广西率先实施取消二级及以上医院门诊输液(儿科和急诊除外)政策,一个多月以来,市区内各医院输液室患者输液人数骤降,“限输令”成效初显。
现象:“限输令”出台 输液人数骤降
11月10日,记者走访柳州市工人医院和柳州中医院发现,就诊的患者人数挺多,可在输液室里的患者却寥寥无几,而输液室输液患者减少的这一现象在柳州市各大医院已不鲜见。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抗生素的不合理使用,柳州市近日实施医改新政,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自2016年10月1日起,柳州市市区内二级及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区直在柳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儿童医院除外)除本单位儿科门诊和急诊科外,其他部门将全面停止开展门诊静脉输液医疗服务工作。与此同时,市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将逐步减少门诊静脉输液医疗服务工作。
“限输令”实施一个多月以来,发生了哪些变化呢?柳州市工人医院门诊部主任谭保平介绍,原本还以为门诊限制输液后,病人会涌向急诊,但是并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况,总体来说,来院输液的人次明显减少了,包括急诊的也少了。他举例,2015年10月,该院门诊输液约有9900人次,平均每天300人,现在门诊输液没有了;2015年10月,急诊输液3700人次,今年10月就只有2800多人次了,同比下降12%左右。
而对于以中医为主的柳州中医院来说,限制门诊输液一个月来,输液人数下降幅度较大,下降幅度达60%。该院注射室主管护师朱盈璇告诉记者,此前,注射室有4-5个护士,每天有100多名患者输液,现在每天约40名患者,只需2个护士负责即可。
说法:限制门诊输液 患者受益
现在限制门诊输液了,患者理解不理解?医疗秩序会不会被打乱?针对记者的疑问,柳州市工人医院门诊部主任谭保平透露,在“限输令实施”前后,该院多渠道多措施做好了宣传工作,通过宣传栏、易拉宝、小册子,医院官网和微信号等发布“限输令”的信息,患者也慢慢接受了。在他看来,限输令之前,输液室都是人满为患的,现在不是很多了,医疗秩序也变得井井有条了。
谈起限制门诊输液,53岁的王先生深有感触。王先生患有8年的高血压,也坚持吃了8年的降压药,每天光吃药就要花费60多块钱,还要不定期打疏通血管的针。在他的印象中,之前感冒发烧只要来到门诊,上午一般都是看不了病的,因为人太多了。现在门诊不给输液,一般感冒发烧的患者就去社区医院了。他介绍,自从限制门诊输液后,他都是遵医嘱到社区卫生院去拿药了,因为有新农合,报销比例也高,原本花费的药钱都可以报销一半呢。“作为患者,就是希望少花钱看好病,能吃药就吃药,能不打针就不打针。”
在大家的印象中,患者最多的是医院的输液室,毕竟很多患者都认为打吊针病好得快。而柳州市“限输令”的出台实施,输液室“吊瓶森林”的画面已不复存在。患者不来大医院输液而都转到社区卫生去了,不仅缓解了大医院的就医压力,也让大医院的资源利用起来更合理,就医秩序更顺畅。在谭保平看来,这也极大推进了分级诊疗的进程,让患者最终受益。
柳州市中医院门诊部主任梁学政表示,推行“限输令”一个月来,医务人员用药意识也得到加强,患者对合理用药的观念也在逐步的转变;此外,门诊限制输液,群众对中医中药的需求量比以前更大,中药处方的用药比例由上一年的60%增加到了今年的70%,整体上中医药受到群众关注的程度也在逐步提高。
析疑:“限输令”不是一刀切
“限输”就是限制门诊一切输液吗?当然不是。
在柳州中医院输液室,正在打点滴的余先生告诉记者,因为早上突然感觉到腰部疼痛就被朋友送来医院了,最终被诊断为结石,医生给开了药,正在打点滴呢。“我感觉有些情况输液是可以的,因人而异嘛。”他说。
据悉,世界卫生组织提倡“能口服的就不肌肉注射,能肌肉注射的就不静脉注射”的用药原则。柳州市中医院门诊部主任梁学政介绍,“限输令”不是一刀切,也要视患者具体情况而定。
柳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明确了门诊静脉输液使用指征的范围,指出:只有在患者出现吞咽困难、严重吸收障碍(如呕吐、严重腹泻等),以及出现病情危重、发展迅速,药物在人体器官组织中宜达到高浓度才能紧急处理这三种情况下方可使用静脉输液。
具体指征如下:
1.补充血容量,改善微循环,维持血压。用于治疗烧伤、失血、休克等;
2.补充水和电解质,以调节或维持酸碱平衡。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脱水、严重呕吐、腹泻、大手术后、代谢性或呼吸性酸中毒等;
3.补充营养,维持热量,促进组织修复,获得正氮平衡。用于慢性消耗性疾病、禁食、不能经口摄取食物、管饲不能得到足够营养等;
4.输入药物,以达到解毒、脱水利尿、维持血液渗透压、抗肿瘤等治疗;
5.中重度感染需要静脉给予抗菌药物;
6.经口服或肌肉注射给药治疗无效的疾病;
7.各种原因所致不适合胃肠道给药者;
8.因诊疗需要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