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养老)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等违法经营行为,被保监会依法罚款15万元。
经保监会审查,太平养老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
太平养老2014年1月-4月销售的《太平盛世团体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保单件数为212件,保费收入合计82,471万元。截至2015年4月20日,207件保单生效满一年后陆续退保,退保金合计85,684万元。
该公司向保监会报备的《太平盛世团体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为终身年金产品,保险分单明确保险责任至终身。但该公司在其作为投保人、集团内部员工为被保险人的8张保单中,向被保险人个人邮箱发送“2014‘马上赢’员工福利1号保险分单”特别约定,“自扣款次日起满一年后退保,退保金预期为保费的105.6%”。上述保单保费收入合计14,763万元,满一年后退保金合计15,589万元。在向其他客户销售的保单中,保险人在发送的电子分单上约定满一年后退保,退保金额预期分别为保费的105.5%、105.9%或105.95%。上述保单共计204件,保费收入合计67,708万元,满一年后退保金合计70,095万元。
经保监会抽查该公司2014年12月21日-31日期间承保的1,222件团险新契约保单,其中512件保单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改变已备案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涉及险种12个,保费收入合计15,865.19万元。
二、在投保人非被保险人父母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太平养老2014年承保的团险保单中,存在非被保险人的父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问题。其中,被保险人年龄小于16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共计190,332人。公司团险业务承保时,核心系统未设置对未成年人保额限制的校验功能,系统无法自动识别。
对此,保监会表示,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保监会决定对太平养老予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在投保人非被保险人父母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保监会决定对太平养老予以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