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与情妇罗菲双双获刑后,其财产在执行过程中遭到了异议——张曙光情人罗菲提出,法院判决执行张曙光财产中涉及的一套房产,购房款中有110万元是自己父母所付,因此申请法院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张曙光 资料图片
新京报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高级法院日前终审裁定驳回了罗菲的申请。法院认为,依据生效刑事判决对涉案房屋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罗菲提出异议是对执行依据的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等程序解决。
法院没收房产罗菲“叫停”
2014年10月17日,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张曙光判决所附的《扣押款物处理清单》中,包括海淀区蓝靛厂南路的一套房产。
去年12月11日,北京市二中院发出公告,依据生效刑事判决将对查封的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责令房屋所有权人及占用人于今年1月11日前迁出涉案房屋,到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
因受贿罪获刑的张曙光情妇罗菲,则以部分购房款系父母所付为由,向二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该涉案房产的执行。
二中院认为,该院依生效判决对涉案房屋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罗菲称购买涉案房屋的款项大部分属于其个人及其父母,但是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且罗菲在张曙光受贿一案中作为证人,明确表示张曙光给其280万元用于购买涉案房屋。
二中院裁定驳回了罗菲的异议请求,罗菲后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复议。
罗菲称父母出资百万购房
“原审裁定认定涉案房屋是张曙光案中被执行的财产是错误的”,罗菲向高院申请复议称,在张曙光案中,其与张曙光关于购房款数额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且现金非特定物,无证据证明自己用于买房的现金就是张曙光给的那笔特定的现金,债权与物权有别,即便要执行也应当是追回钱款而非没收该套房屋。
此外在罗菲本人的受贿罪一案中,北京市高院终审裁定认定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说明罗菲其他财产应受到保护,法院也无任何理由再执行其其他财产。同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罗菲的相关起诉书中,并没有指控其名下的该套房产。
罗菲表示,作为独生子女,其父母不吝倾其所有积蓄、出资110余万帮助女儿购买该套房屋,且一直居住在该房中,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则其父母在北京将没有地方居住。综上,请求高院依法撤销二中院的执行裁定书,停止对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的房屋的执行。
本月,北京市高院驳回罗菲的复议申请,终审裁定维持二中院执行裁定。
■ 追访
法院:涉案房产系赃物 执行合法
北京市高院认为,《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本案涉案房屋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二中院刑事判决特定物,列入“予以变价所得款予以没收”的扣押款物处理清单,明确作为在案扣押款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超出犯罪所得部分作为被告人张曙光的个人财产,并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项执行。北京二中院依据生效刑事判决,对涉案房屋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案外人罗菲于执行程序中认为刑事裁判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提出异议,实质上是对执行依据本身的异议,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等程序解决。
北京市高院裁定,二中院认为罗菲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 背景
张曙光贿款交罗菲 购涉案房屋
1981年出生的罗菲原为 中国铁路文工团歌舞团歌唱演员,是一名女高音歌手。
法院审理查明,张曙光于2000年至201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通过其情妇罗菲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币4718万余元。
法院判决认定张曙光受贿其中一项事实是:2005年至2009年间,张曙光利用职务便利,为某集团公司成为动车组辅助电源等配件的配套生产商、压低外方谈判条件等事项提供帮助,以参评中国科学院院士需要用钱等理由,先后3次收受该集团公司人民币800万元。
该款部分被张曙光交给妹夫保存,部分被用于为罗菲买房,其余被张曙光和罗菲挥霍。
对该项事实,张曙光表示认可。罗菲也在证言中称,2007年,张曙光给其280万元,用于购买蓝靛厂南路房产。2014年12月,二中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罗菲有期徒刑5年,罗菲不服判决上诉,北京市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目前,张曙光与罗菲均在服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