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没收张曙光赃款所购房产 情妇罗菲“叫停”被驳

2016-11-29 14:59:43 来源:法制网 作者:李铁柱 责任编辑:王建丽 字号:T|T
摘要】因受贿4700多万元,2014年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中包括在其情妇罗菲名下的一套房产。判决生效后,二中院开始执行。

  因受贿4700多万元,2014年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中包括在其情妇罗菲名下的一套房产。判决生效后,二中院开始执行。就在法院要求罗菲腾房时,罗菲提出异议,称该套房产是她的父母为其购买,要求停止执行。近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罗菲复议申请,要求罗菲腾房,如果在限定期限内不自行腾房,法院将强制执行。

  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及情妇

  受贿皆获刑

  2014年10月17日,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审理查明,张曙光于2000年至201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通过其情妇罗菲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币4718万余元。

  1981年出生的罗菲原是中国铁路文工团歌舞团歌唱演员,是一名女高音歌手,曾代表铁路文工团参加2010年的青歌赛。2013年11月7日,罗菲在二中院出庭受审,当时检方指控其掩饰、隐瞒张曙光受贿犯罪所得共计198万余元。北京二中院审理后认定罗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罗菲不服上诉,北京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罗菲正在服刑中。

  在张曙光一案的判决中,法院查明,张曙光于2005年至2009年间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曾向某公司总裁先后3次索要钱款800万元。张曙光曾供述称,这些钱一部分放在保险柜内用于和罗菲的日常开销,后来他又用其余的钱加上自己的积蓄给罗菲买了房子。罗菲也曾出具证言称,2007年,张曙光给其280万元用于在京购买一套房产。

  法院执行涉案房产

  罗菲提异议

  张曙光判决书后附的《扣押款物处理清单》中列明的第26项物品是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的房屋。

  2015年1月,二中院作出执行裁定,按照生效判决,对张曙光的个人财产予以没收,包括银行存款和房产,在三套房屋中,其中一套就是蓝靛厂南路的这套房屋,案发前由罗菲居住。后北京二中院发出公告,依据生效刑事判决将对查封的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罗菲向二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她认为,购买涉案房屋的钱大部分是她还有父母给的,不应归为张曙光的个人财产并予以没收。

  北京二中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已判明对在案扣押款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且判决书所附的《扣押款物处理清单》中列明了涉案房屋,故法院依生效判决对涉案房屋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罗菲称购买涉案房屋的款项大部分属于其个人及其父母,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而且罗菲在张曙光受贿一案中作为证人明确表示张曙光给她280万元用于购买涉案房屋,因此法院对罗菲的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北京二中院生效刑事判决已认定涉案房屋属于涉案赃物,并判决将涉案房屋予以变价,所得款予以没收,罗菲要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实质上是对执行依据本身存在异议,应当通过申请再审等其他途径解决。二中院最终裁定驳回案外人罗菲的异议请求。

  罗菲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复议。

  北京高院维持一审裁定

  驳回复议申请

  罗菲认为,二中院裁定认定涉案房屋是张曙光案中被执行的财产是错误的。在张曙光案中,她所说的张曙光给钱款数额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没有证据证明罗菲用于买房的现金就是张曙光给的那笔特定现金。

  此外,在罗菲受贿一案中,北京高院终审裁定认定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说明罗菲的其他财产应受到保护,法院也无任何理由执行罗菲的其他财产。北京二分检对罗菲的相关起诉书中,并没有指控罗菲名下的这套房屋。

  罗菲提出,作为独生子女,她的父母不吝倾其所有积蓄、出资110余万元帮助她购买该套房屋,且一直居住在该房中,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则她的父母在北京将没有地方居住。

  因此,罗菲请求撤销二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

  北京高院认为,北京二中院依据生效刑事判决,对涉案房屋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罗菲认为刑事裁判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提出异议,实际上是对执行依据本身的异议,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等程序解决。最终,北京高院作出裁定,驳回罗菲的复议申请,维持二中院的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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