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诸城一男子无牌无证酒驾 副驾驶还坐俩孩子

2016-10-21 09:23:52 来源:大众网 作者:单姗 周显江 责任编辑:王建丽 字号:T|T
摘要】一直以来,国家都在呼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副驾驶座位。10月17日下午4时许,诸城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在诸城市西关大街中段执勤,发现一辆无牌银色长安牌面包车,民警遂示意该面包车司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一直以来,国家都在呼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副驾驶座位。10月17日下午4时许,诸城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在诸城市西关大街中段执勤,发现一辆无牌银色长安牌面包车,民警遂示意该面包车司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同志,请出示您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民警向面包车司机示意并敬礼。面包车司机张某告诉民警,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且面包车也未办理挂牌手续。民警在盘查过程中,闻到张某身上有酒味,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为47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张某不仅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而且将两个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安排在副驾驶座位上,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副驾驶座的安全带和安全气囊都是为成人设计的,儿童系不上安全带,一刹车,小孩就容易随着惯性撞到前平台,一旦发生事故,安全气囊弹出对小孩损伤会更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给予张某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给予张某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给予张某罚款一千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将给予张某罚款一千四百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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