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任性花甲老汉拒不到庭被拘传

2016-11-02 14:24:10 来源:中国网山东 作者:赵文湘 责任编辑:王雪 字号:T|T
摘要】花甲之年的陈某某与耄耋之年的刘某某都在同一个地方从事出租三轮车的生意。陈某某在停车时与刘某某发生冲突并将刘某某打成轻伤,陈某某经法庭传唤拒不到庭,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传唤到庭参加诉讼,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中国网山东临沂11月2日讯(赵文湘)花甲之年的陈某某与耄耋之年的刘某某都在同一个地方从事出租三轮车的生意。陈某某在停车时与刘某某发生冲突并将刘某某打成轻伤,陈某某经法庭传唤拒不到庭,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传唤到庭参加诉讼,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6年4月18日15时许,陈某某驾驶出租三轮车送完一位客人之后,又回到老地方等待下一单生意,但陈某某停靠三轮车时,车门碰到了停放在旁边的刘某某的出租三轮车。所谓同行是冤家。双方便因此小事发生争执,进而产生肢体冲突,之后,刘某某在肢体冲突中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刘某某于事发当日报案至公安机关。2016年4月24日,陈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因陈某某患有高血压、脑梗塞后遗症(偏瘫)不宜收押,于2016年4月2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本案经检察院审查起诉至本院后,陈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了确保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对陈某某拘传,庭审得以顺利进行。目前,该案已顺利审结,本院依法对陈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

  以案释法

  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因所涉案件性质不严重或社会危险性不大或者被告人本身具有特殊情形(怀孕、哺乳婴儿、患病等)等原因,在审前程序中未被有关机关羁押,但到了审判过程中,有些会被告人会出现逃避审判或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情形,针对该情形,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与拘传经常会混同的另一个法律术语是传唤。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亿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其到案接爱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通俗的说,传唤就是叫过来,你可以不来;拘传就是抓过来,由不得你不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经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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