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布“双11”消费预警 盘点价格欺诈方式

2016-11-11 08:38:58 来源:新华网 作者:孙莹 责任编辑:杜敏敏 字号:T|T
摘要】“双十一”前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辖区内法院今年前10个月审结212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以一个个惨痛的教训提醒着消费者要理性购物。那么,网络购物存在哪些陷阱?

  今年的“双十一”前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辖区内法院今年前10个月审结212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相较于2015年全年度的数量,增幅超过600%,且商品价格欺诈情况较为严重。法院以一个个惨痛的教训提醒着消费者要理性购物。网络购物存在哪些陷阱?又有哪些价格欺诈方式不为人知?法院又对消费者有什么样的建议?

  价格欺诈方式一 虚构原价、专柜价

  网络购物,对于同款商品,比价信息对消费者的诱惑力最大。商家往往在销售价格旁边标注上“原价”,以满足消费者追求廉价的心理。什么是原价呢?北京二中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国才指出,不是商家宣传的出厂价、进货价、清仓价等等。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对此有明确的界定。 “原价”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促销活动前七日无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职业打假人王先生在2014年11月11日网购一款名牌手表,官方旗舰店网上标示“原价:72000,限量双11价36000”,王先生查询发现此前这款表最后成交价是57600元,他接下来做了三件事,三战三捷。首先以价格欺诈要求退款,成功;接着向发改委举报,发改委查实后处罚商家10000元;王先生又以价格欺诈为由将商家告上法院,索要三倍赔偿108000元,获得两审法院支持。商家已经退款了,为什么法院还判决商家要三倍赔偿王先生呢?法官周维分析: 《消法》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上有没有说一定要存在一个欺诈的结果呢?如果法律对此没有限定的话,我们就适用现行的法律规定,他构成欺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国才也表示了,合同解除后,并不影响消费者索赔的权利。

  而这种虚构原价、专柜价等比价信息的方式,占到涉及价格欺诈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90%以上。北京二中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国才指出,在很多店铺在销售网页上标示现销售价格后,以较小字体标注“原价或专柜价”,但它所标示的原价、专柜价等缺乏依据,另外一些商家为了规避关于原价的界定, “一口价”、“专柜价”、“秒杀价”等模糊概念,误导消费者。

  价格欺诈方式二 虚构商品的优惠幅度

  小张2015年7月网购一台H牌手机,单价为1999元,网店首页标题位置宣传此商品现货拍立减200送礼,而小张实付款为1999元,商家并没给消费者减掉承诺的200元。小张起诉商家的行为已经涉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请求退货并索赔货款三倍的赔偿,法院予以支持。而更多的所谓折扣优惠,买一送一,里面都暗藏小玄机。法官张君分析,成交价加上打折幅度算出来的原价,高于标示的所谓原价,打折幅度没那么大。

  价格欺诈方式三 结算价格高于标示价格

  小李在网上抢购移动电源,商家官方网站首页宣传:C牌M号移动电源,特价49元,可是小李下单结算却发现,实际结算价格为69元。小李起诉到法院告商家价格欺诈,索赔500元,法院对商家电脑后台系统出现错误的理由不予采信,支持了小李的诉求。法官提示消费者,要密切关注实际结算的价格。经营者一般以“限时”、“限量”为由,要求消费者在指定的时间内下单并完成支付。很多时候在结算支付中消费者就忽略了结算价格与标示价格之间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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